「锁门」的并购:当一道把对手关在门外的期权,反而替股东赚了钱
本文读的是 Burch (2001,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):人人都说锁定期权(lockup option)是目标公司管理层用来「赶走对手、私相授受」的自肥工具,可 2,067 桩并购的数据却给出一个反直觉的结论——带锁定期权的交易,目标股东的公告收益与整体收益反而更高,出价方的公告收益更低。证据更像是「管理层在用它增强谈判筹码」,而不是「拿股东的钱给自己买好处」。
1 引言:一份被法院判死、又被股东「悼念」的期权
1993 年,维亚康姆(Viacom)和 QVC 为了争夺派拉蒙(Paramount)打得不可开交。派拉蒙的管理层把一份锁定期权(lockup option)塞给了维亚康姆:维亚康姆有权按谈判好的收购价,买下派拉蒙 2,400 万股库存股(彼时在外流通股约 1.2 亿股)。这份期权的妙处在于——一旦 QVC 最终赢得派拉蒙,维亚康姆可以把这批低价拿到的股票,按 QVC 更高的出价倒手卖出。换句话说,QVC 出价越高,维亚康姆赚得越多。维亚康姆的董事长放话说,「除了核弹,没什么能拆散这笔交易」。
故事的结局是:QVC 把官司打到了特拉华州最高法院,1994 年,法院判维亚康姆的这份锁定期权无效。《华尔街日报》随后写道,虽然「现在评估[这一判决]的长期影响还为时过早」,但「[锁定期权]之死对股东可能是好消息」——因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层「将更难安排那些损人利己的交易」(Steinmetz, 1994)。
这就是关于锁定期权的传统智慧(conventional wisdom):它是自利的管理层用来扼杀竞争、亲手挑选买家、顺便给自己捞一份雇佣合同的工具,最终受损的是目标股东。逻辑听起来天衣无缝:竞争抬高溢价,而锁定期权恰恰消灭竞争,那它当然损害股东。
但这里藏着一个被忽略的环节:「消灭竞争」和「损害股东」之间,并不存在一条理所当然的等号。Burch (2001) 这篇文章,正是从这条被默认掉的等号下手。
接着,一个自然的问题是:如果锁定期权真这么坏,为什么带它的交易,目标股东反而赚得更多?
2 先把「锁定期权」拆开看:它到底锁住了什么
要理解这场反转,得先弄明白锁定期权的机械原理。
典型的协议收购里,目标公司和谈判好的收购方(称作出价方 1,bidder 1)签一份合并协议,约定收购溢价等条款,其中可能包含一份锁定期权。但合并不会立刻完成——通常要等几个月,处理监管和各种手续。正是在这段空窗期,一个搅局的第三方(出价方 2,bidder 2)可能跳出来报价。
这时锁定期权就启动了:出价方 1 有权按原先谈定的每股价格,买下目标的一大块库存股(或授权未发行股)。然后它可以按出价方 2 的更高报价,把这些股票卖给出价方 2(或卖回目标)。于是这份期权的收益随着出价方 2 抬价而水涨船高——它给了出价方 1 一个出价方 2 永远够不到的成本优势。
那么锁定期权有多大?文中样本里,锁定期权的规模均值 20%、中位数 18%(按行权后持股占总股本计),而对照之下,持有立足股的出价方平均立足股(toehold)只有 10% 到 13%(Bradley et al., 1988;Jarrell and Poulsen, 1989)。
这里要先把锁定期权和分手费(breakup fee)区分开。分手费是一笔交易因故终止时要付给出价方的固定金额;本文的「锁定期权」不含分手费。作者说,控制分手费之后,锁定期权的结论依然稳健。(关于分手费本身的两副面孔,可参见《分手费,到底是给股东上锁,还是替股东撑腰?》与《「分手费」到底是锁门的链条,还是请客的请柬?》。)
3 真正关键的一步:锁定期权,其实是一份「廉价的立足股」
读到这里,本文最核心的那个洞见才浮出水面。锁定期权,可以被理解成立足股的一个不完美但更便宜的替代品。
为什么这么说?先看立足股。Ravid and Spiegel (1999) 指出,当预期会有对手出现时,出价方会出于「保险」目的去买立足股。立足股能让你在竞标战中更有底气——Burkart (1995)、Bulow et al. (1998)、Singh (1998) 都证明,立足股会让出价方更激进地抬价;Betton and Eckbo (2000) 的实证也印证了这一点:单一出价情形下平均立足股高达 19%,而一旦有对手跳出来报价,这个均值就掉到 5%——对手显然很清楚,跟一个握有大额股权的人对掐,胜算几何。
但立足股有它的「预谈判成本」:买立足股会抬高目标的盘前价格(Ravid and Spiegel, 1999),会向竞争对手通风报信、向目标管理层暴露意图、向目标股东泄露一个「高估值」的信号(Chowdhry and Jegadeesh, 1994)。Schwert (1996) 更指出,盘前的股价 runup 几乎不会被盘后涨幅替代,它是一笔实打实落到出价方头上的额外成本。
然后,关键的一步来了:锁定期权恰好提供了立足股的「保险」功能,却没有它的预谈判成本。 因为锁定期权是作为最终合并协议的一部分谈出来的——它给了持有人一个权利,恰好在对手真的来搅局时,迅速买进一块立足股。它把「保险」延迟到了真正需要的那一刻,从而绕开了提前买股的所有麻烦。
于是有了一个直接的、可检验的推论:锁定期权和立足股之间应当存在替代关系。 本文确实发现,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强烈的负相关。
把这个逻辑想透,整篇文章的反转就顺理成章了。立足股能增强出价方的竞争力、进而(通过谈判)让目标股东受益,这一点学界早已接受;那么作为立足股替代品的锁定期权,凭什么就一定是坏的?
4 反转的机制:为什么「关上门」反而能给股东加价
最微妙、也最违反直觉的一步在这里。
假设出价方 1 在目标里没有任何立足股。如果半路杀出一个估值更高的对手,出价方 1 很可能没有动力去陪它死磕——Daniel and Hirshleifer (1996) 早就分析过这种「代价高昂的序贯竞标」:一个出价方明知对手估值更高,就会在远未触及自己估值时提前退场,因为跟一个你认定会赢的人耗下去,是一场昂贵的败仗。
正因为存在这种「出价方 1 会早早出局」的可能,给出价方 1 一份排他性的锁定期权,反而能做大目标与出价方 1 之间的合作总收益。道理是:锁定期权消除了「出价方 1 会失去目标」这一可能,于是出价方 1 在签约时的事前期望价值上升了。这部分价值的改善,可以通过谈判在目标和出价方 1 之间分配——目标通过溢价的提升、或者其他不那么显性的条款分到一杯羹。
而「把出价方 2 关在门外」对目标的代价其实没那么大:如果出价方 1 本来就缺乏竞争的动力,那么不设期权时,出价方 2 也能几乎不抬价就赢走目标。换句话说,被锁定期权挡掉的,往往是一个目标本来也卖不出高价的竞标过程。
作者还举了一个干净的数字直觉:假设出价方 1 的私有估值是 150,潜在对手出价方 2 的私有估值是 100。在传统的升价拍卖里,目标最多只能拿到略高于 100 的价格(出价方 2 退出之后)。但出价方 1 为了规避一场结果未知的拍卖,可能愿意预先支付 110,来换一份把出价方 2 排除在外的锁定期权——目标因此拿到了 110,而不是 100 出头。
注意这个论证的边界:如果出价方 1 已经持有立足股,那么它本就有竞争的动力,此时锁定期权对目标股东未必有净收益。也就是说,「锁定期权有益」的前提,恰恰是出价方 1 没有立足股——这与「锁定期权是立足股替代品」的主线严丝合缝。
这条「故意偏向某一方反而对卖方更优」的逻辑,并非孤例。(关于「在并购里向不对称的出价方倾斜,何以是卖方的最优策略」,可参见《卖公司这件事:为什么最优的玩法,是「故意偏心」》;关于「提前锁定一块股权,是为了让人将来抢着加价」,可参见《一笔提前卖出的股权,是为了让你将来『抢着加价』》。)
5 识别策略:在一个看不到「平行世界」的问题上,作者怎么做
讲清了机制,真正的难题才显现:怎么把它和数据对上?
最根本的困难是反事实不可观测——你无法知道「一笔带锁定期权的交易,如果当初没有这份期权」会发生什么。本文的做法很坦诚:比较带与不带锁定期权的交易在收益上的差异,并在数据允许的范围内,尽量控制掉交易之间的其他差别。
具体而言,作者用了三层证据:
第一层,逻辑斯蒂分析(logistic analysis):锁定期权真的抑制了竞争吗? 这是整个反转的事实前提。如果锁定期权根本拦不住对手,那「它消灭竞争却仍利好股东」的故事就不成立。文中的证据与行业参与者的说法一致:带锁定期权的交易里,第三方几乎不来搅局——锁定期权确实近乎消灭了竞争。
第二层,财富效应(wealth effects)回归:控制住一切能控制的东西。 作者把目标公告期收益对「是否有锁定期权」做回归,同时控制一长串交易特征:交易是否完成、是否敌意(hostile)、是否伴随诉讼、机构持股、目标的市值账面比、规模、自由现金流、盈利能力,以及对锁定期权的事前预期(anticipation)、还有一个「目标会不会有多个潜在买家」的可能性度量。
「预期」这个控制变量至关重要。 反对者会说:高收益可能只是因为市场早就预期到了锁定期权,把好消息提前定价了,并非期权本身创造了价值。作者专门构造了预期度量并纳入控制——结论是,即便控制掉预期与上述所有特征,目标股东在带锁定期权交易里的收益依然不更低,且按多数口径更高。
敌意度量的处理也值得一提:Schwert (2000) 发现按 SDC 定义的敌意交易溢价更高,并主张敌意更多反映目标管理层的激进谈判策略,而非单纯的壕沟自保。本文沿用这个视角,把敌意作为控制项——这与全文「管理层在为股东争取筹码」的基调一脉相承。
第三层,100 份并购委托书(merger proxies):直接去翻那些『可疑』的交易。 所谓滥用,无非两种:一是促成一桩秘密谈判、不给别人竞争机会的交易;二是给管理层附带一份雇佣合同的交易。作者手工读了 100 份委托书来识别这类「争议性」交易,结论有两点(受限于小样本,作者诚实地称之为「仅具提示性」):
- 锁定期权在私下谈判、先发制人(preemptive)的交易里,并不更常见——也就是说,禁掉锁定期权,并拦不住这类交易发生;
- 在被归为「争议性」的交易里,带锁定期权的目标收益,反而高于不带锁定期权的争议性交易、也高于非争议性交易。
一个可能的解释是:当管理层用锁定期权去推进一桩秘密交易、或一桩附带雇佣合同的交易时,它会格外卖力地为股东谈一个好价钱——大概因为,这样的努力能帮它在「是否违背受信义务」的指控面前为自己辩护。
6 主要结果:把反转钉死
把三层证据合起来,本文的核心发现可以浓缩成一句话:
锁定期权确实抑制了竞争,但带锁定期权的交易,目标公告收益与整体收益更高、出价方公告收益更低——并且这个结论在控制了交易完成、敌意、诉讼、机构持股、市值账面比、规模、自由现金流、盈利能力、对期权的预期、以及多买家可能性之后依然成立。
出价方那一端的结果,作者也讲得很克制:带锁定期权的出价方公告收益确实显著更低,但这并不等于出价方系统性地「为锁定期权付了冤枉钱」——在未报告的结果里,完成交易的出价方在公告后两到三年的长期股票收益、以及资产收益率(ROA),都没有因为含锁定期权而显著更差。也就是说,公告期那点负收益,更像是把谈判筹码让渡给了目标,而非真金白银的价值毁灭。
这与 Comment and Schwert (1995) 对现代反收购措施的发现遥相呼应:反收购措施在场时,目标股东拿到的溢价更高,而这些收益并没有被「吓退潜在买家」的代价抵消。一件看似可被滥用的工具,更多时候是被用来增强谈判力、为股东争利。
7 文献脉络:从「立足股之谜」到「锁定期权之辩」
把这篇文章放回它生长的土壤,脉络会清晰很多。
最早的一支,是关于收购收益如何在买卖双方之间分配的实证传统——Bradley, Desai and Kim (1988) 用大样本量出了协同收益的划分,也给出了立足股规模的基准(10%–13%)。
接着,理论这一支登场。 Berkovitch and Khanna (1990)(以及 Berkovitch et al., 1989)研究了一类「歧视性的、降低价值的防御策略」——锁定期权正是其中一例——它们对不同出价方的价值打击不等,可以用来补偿一个低估值的初始出价方「把公司摆上货架」的功劳。与此并行,关于立足股的理论越积越厚:Burkart (1995)、Bulow et al. (1998)、Singh (1998) 论证立足股让人更激进地抬价;Daniel and Hirshleifer (1996) 则刻画了没有立足股时出价方的提前退场。
然后是 Schwert 的两篇关键作品。 Schwert (1996) 厘清了盘前 runup 是出价方的净成本;Schwert (2000) 重新解读「敌意」,把它从「壕沟自保」翻成「激进谈判」。这两篇为本文提供了核心的解释棱镜——把反收购/歧视性工具,看作谈判筹码而非自肥手段。
与本文几乎同时,是直接的对话者。 Betton and Eckbo (2000) 给出立足股竞争优势的实证证据(单一出价 19%、对手出现时 5%);Coates and Subramanian (2000) 则做了一项以锁定期权与分手费的发生率、对交易结果影响为主的实证。本文站在它们之间,做了一件别人没做的事:对 2,067 桩交易的财富效应做细致的实证解剖,并第一次系统地把「锁定期权=廉价立足股」这条替代逻辑摆上台面。
8 评论与延伸(Q&A + 研究方向)
(a) 几个可能的疑问
Q:「目标收益更高」会不会只是选择效应——好交易才配得上锁定期权?
这正是本文识别的软肋,作者也不讳言:反事实不可观测,只能靠控制变量逼近。它控制了完成概率、市值账面比、规模、自由现金流、盈利能力,还专门加了「对期权的预期」和「多买家可能性」。但控制变量再多,也挡不住「不可观测的交易质量」与是否设期权相关。结论的恰当表述是:带期权交易的目标收益清楚地不更低,且按多数口径更高——这本身就足以推翻传统智慧,但还不足以证成「期权创造了收益」的因果。
Q:锁定期权和分手费有什么本质区别?为什么不能混为一谈?
分手费是交易终止时要付的固定金额,像一道门槛;锁定期权是一份收益随对手抬价而增长的或有权利,更像一块会膨胀的盾牌。作者把分手费作为控制项后,锁定期权的结论稳健。两者的经济功能不同:分手费可以设得「大到补偿初始出价方、又小到容许竞争」,锁定期权却近乎彻底地消灭竞争。
Q:锁定期权「消灭竞争」,凭什么不损害股东?这不矛盾吗?
不矛盾。关键在于:被挡掉的那场竞争,目标本来也未必能从中赚到钱。若出价方 1 没有立足股、缺乏死磕动力,那么不设期权时对手也能几乎不抬价就赢。锁定期权通过消除「出价方 1 会失去目标」的可能,做大了双方合作总收益,再经谈判分给目标一部分。「关上一扇本就通向廉价竞争的门」,换来「谈判桌上的实打实加价」。
Q:出价方公告收益更低,是不是说明它被宰了?
不一定。公告期负收益更像是把筹码让给了目标。作者指出,完成交易的出价方在公告后两三年的长期股票收益与 ROA 都没有因含期权而显著更差。所以它更像「价值的再分配」,而非「出价方的价值毁灭」。
Q:那 100 份委托书的证据可信吗?
作者本人都标注「仅具提示性」——样本太小。它能说的有限但有用:禁掉锁定期权拦不住私下谈判的先发交易;且争议性交易里带期权的目标收益反而更高。这是对「禁令能保护股东」这一政策直觉的一记反问,而非定论。
Q:这对收购监管政策意味着什么?
它和 Comment and Schwert (1995)、Schwert (2000) 合在一起,传递一个统一信号:那些看似可被管理层滥用的防御与歧视性工具,增强谈判力的收益往往能盖过对股东的潜在成本。所以一刀切地禁止或严格限制锁定期权,可能反而拿掉了股东手里的一张牌。
(b) 几个可能的研究问题与提案
1. 把「锁定期权 vs 立足股」的替代关系搬进信用市场。 【经济故事】杠杆收购(LBO)里,出价方的债务融资结构会改变它的竞标激进程度(参见《借钱越多,出价越软:一场拍卖里的「债务阴影」》)。一个自然延伸是:当出价方融资受限、买不起立足股时,是否更依赖锁定期权?锁定期权与出价方的债务能力之间,是否也存在替代? 【可行性】中。需要把 SDC 的交易条款与出价方的资产负债表(Compustat)、债务发行(Mergent FISD)拼起来;识别上可用出价方信用评级或利率冲击作为融资约束的外生变动。doable,但条款数据的颗粒度是瓶颈。
2. 锁定期权对目标公司债持有人是利好还是利空? 【经济故事】本文只看股东。但「关上门、抬高溢价、更高杠杆的赢家」对目标的存量债权人意味着什么?溢价上升可能利好(被收购方信用更强),杠杆上升可能利空(共债风险)。这是把并购防御工具的财富效应从股东延伸到债权人的一块空白。 【可行性】中。需要目标在公告窗口的债券价格(TRACE,但本文样本 1988–1995 早于 TRACE 起点 2002,得换更晚的样本重做)。识别同样受困于反事实,但可借鉴本文的控制变量框架。
3. 司法冲击作为外生变动:Paramount 判决前后的锁定期权使用。 【经济故事】1994 年特拉华州判维亚康姆的期权无效、1996 年第三巡回法院又支持 Conrail/CSX 的期权——这两记方向相反的司法冲击,提供了一个准自然实验:法律对锁定期权可执行性的态度变化,如何改变它的使用频率与交易收益? 【可行性】高。司法判决日期明确、外生;用断点/事件研究比较判决前后注册地在特拉华 vs 其他州的目标公司,识别相对干净。是这条线里最 doable 的一个。
4. 雇佣合同与锁定期权的「捆绑自肥」,到底有多普遍? 【经济故事】传统智慧的核心指控之一,是管理层用锁定期权换取一份私人雇佣合同。本文用 100 份委托书做了提示性检验,但样本太小。用机器阅读把这件事做大,能直接量出「自肥渠道」的真实强度。 【可行性】中高。SEC EDGAR 的并购委托书可批量抓取,用大语言模型抽取「是否含 CEO 雇佣合同/留任条款 + 是否含锁定期权」。识别上仍是相关性,但样本可从 100 扩到上千。可与《最后一分钟的两百万股期权:当目标公司 CEO 在谈判桌底下『自己给自己发薪』》的思路对接。
9 我的判断
贡献。 这篇文章最漂亮的地方,不在某个回归系数,而在一个重新框定(reframing):它把锁定期权从「管理层自肥的壕沟」,重新解释成「立足股的廉价替代品」「谈判桌上的筹码」,并用 2,067 桩交易把「带期权 → 目标收益更高、出价方收益更低」这条反直觉的事实钉了下来。它和 Comment and Schwert (1995)、Schwert (2000) 一起,构成了 1990 年代末「重估反收购工具」这一波思潮里扎实的一块。对监管而言,它的政策含义很克制也很有力:别急着禁,因为你可能拿走的是股东的牌。
对识别的担忧。 最大的隐忧始终是选择效应。锁定期权不是随机分配的,是管理层和出价方在特定交易里内生选出来的。作者控制了一长串可观测特征、还专门处理了「预期」与「多买家可能性」,这已经做到了横截面回归能做的极限;但「不可观测的交易质量」与「是否设期权」之间的相关,无法用控制变量根除。所以我会把结论读成:强有力地证伪了「锁定期权损害股东」的传统智慧,但「锁定期权因果地提升了股东收益」这一更强的主张,仍是悬而未决的。100 份委托书那一节,方向有趣,但样本实在太小,只能算旁证。
后续想看到什么。 我最想看到的,是有人用司法冲击(Paramount 判决、Conrail/CSX 判决)或注册地差异,给这个问题找一个真正外生的变动来源,把「相关」推到「因果」。其次,我想看到这套逻辑被搬到债权人和信用市场那一端——本文只算了股东这半本账,而「锁门、加价、加杠杆」对存量债权人是福是祸,至今没人算清。
参考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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