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家公司,两种股票,两个价格——控制权的价钱,写在一国的法律里
本文读的是 Nenova (2003,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):在 18 个国家、661 家「同股不同权」公司里,作者用多票股与少票股的价差,把「控制权那一整块投票权」值多少钱量了出来——它在韩国接近公司市值的一半,在芬兰却几乎为零;而法律、执法、投资者保护与收购规则,能解释这种跨国差异的 68%。
1 一家公司,为什么会有两个价格?
先讲一个看上去不该发生的现象。
设想一家公司,发行了两类股票。它们对公司未来现金流的索取权一模一样:每股分到的红利相同,清算时拿到的钱相同。唯一的区别是,一类股票每股带一票,另一类每股一票都没有(或者票数更少)。按教科书里最朴素的逻辑,既然现金流权完全相同,这两类股票就该是同一个价。
可现实里,它们几乎从来不是同一个价。带票的那一类,往往卖得更贵。这个差价——「投票溢价」(voting premium)——就是本文故事的起点。
一个自然的问题随之而来:一张选票,凭什么值钱?散户手里的一票,几乎决定不了任何事。开股东大会,你那一票淹没在成千上万票里,对谁当董事、谁做 CEO 毫无影响。既然如此,市场为什么愿意为它多付钱?
答案藏在一个词里:控制权。一张孤零零的选票确实不值钱,但当足够多的票攒成一个「控制块」(control block)、足以决定公司大事时,它就值钱了——因为掌握控制权的人,可以攫取那些不分给小股东的控制权私利 (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):往董事会塞自己人、搭建商业帝国、把资产用非市场价格转移给关联方、慷公司之慨给自己发福利。
于是逻辑接上了:一个想夺取控制权的大股东,在控制权争夺战中,愿意为小股东手里的票出一个正的价格,最高出到他预期能从控制权里捞到的好处。市场预期到了这一天会到来,今天就提前把这份期望折现进了带票股票的价格里。这条「票价—私利」的链条,最早由 Zingales (1994)、Rydqvist (1996)、Modigliani 和 Perotti (1998) 等人讲清楚。
接着,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浮出来:既然控制权私利的多寡,本质上取决于一国的法律对小股东保护得严不严、大股东偷东西的成本高不高——那么,控制权的价钱,会不会在不同国家天差地别? 这正是本文要回答的核心。在此之前,投票溢价的实证研究全都局限在单个国家里(意大利、瑞典、加拿大、美国……),各做各的,口径不一,谁也没法跟谁比。本文的野心,是造一把跨国可比的尺子,然后用它去丈量法律与控制权价值之间的关系。
(关于「把股票挂到一部更严的法律下、控制权私利就会贬值」这条平行的思路,可参见《租一部更严的法律,老板手里的「控制权」就贬值了》与《把股票挂到纽约,老板就少偷一点》。)
2 先把直觉算一遍:一个最干净的例子
在动用任何数据之前,作者用一个数字例子把「控制权值多少」这件事掰开揉碎。这个例子值得一步步走完,因为后面所有的测量都是它的放大版。
一家股权分散的公司,可验证现金流 1000 美元,发了 100 股:50 股有票、50 股无票。在没有任何控制权私利的世界里,每股不论有没有票都值 10 美元。
现在让公司只活两期,不贴现。第二期来了两个争夺控制权的人,他们对控制权的估值是 100 美元(这是在 1000 美元可验证现金流之外、额外的私利)。要拿下控制权,需要 50% 的投票权,即 25 股有票股票(这 25 股对应的可验证现金流是 250 美元)。于是最优的、能赢下控制权的报价是 350 美元 买这 25 股——250 美元买它们的现金流,外加 100 美元买控制权。
折算到每一股:一个手握有票股票的人,在第二期能拿到 350/25 = 14 美元。比无票股票的 10 美元,多出来的 4 美元,就是「控制权争夺战发生那一刻」一张票的价值。
但争夺战不一定每一股都用得上。设这场争夺战在第二期发生的概率是 100%,而任意一张有票股票真正被争夺者需要到(即落在那决定性的 50% 里)的概率是 50%。于是回到第一期,一张票今天的市场价值是 4 × 50% = 2 美元:有票股票卖 12 美元,无票股票卖 10 美元。
把这条逻辑倒过来走,就是本文测量的全部要义:
- 我们能观察到的,只有两类股票的价格(12 和 10),票本身的价值不可直接观察,要从两个价差里「反推」出来;
- 用无票股票的价格(10)当作有票股票里「可验证现金流」那一块的度量,价差(2)就是期望折现后的票价;
- 但 2 美元是被「争夺概率」稀释过的。最关键的一步,是把这个概率除回去,还原出争夺战发生时每股票的真实价值(4 美元);
- 最后把控制块里的票加总:25 张票 × 4 美元/张 = 100 美元,正好等于控制权的总价值。
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:作者刻意加总整个控制块的票,而不是只看一张票。原因是单张票的价值不可跨公司比较——它取决于多票股每股集中了多少投票权、两类股票的相对数量、公司的规模。文中举例:同样是控制块值 100 美元,若只有 10 张有票股、90 张无票股,控制权用 5 票就能拿下,每票就值 20 美元而不是 4 美元。所以唯一有意义的口径,是「控制块全部票的总价值,再除以公司市值」。
值得强调的是这个测量的保守性质:争夺者绝不会为控制权付出超过他预期能捞到的私利。因此用票价反推出来的控制块价值,是真实控制权私利的一个下界 (lower bound)。文中那个韩国式的「半个公司市值」,意味着实际私利只会更高。
3 核心方程:把价差翻译成「控制权占公司价值的几成」
把上面的例子写成可用于真实数据的公式,就是本文(推导见作者另一篇 Nenova, 2001)的测量核心。对每家公司,控制块投票权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为:
其中 \(P_M(t)\)、\(P_L(t)\) 是第 \(t\) 周多票股与少票股的收盘价,\(N_M\)、\(N_L\) 是两类股票的股数,\(k\) 是少票股与多票股的投票权之比。价格取 1997 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每周五收盘,共 52 个观测,最后对全年取平均。
这就是那把「跨国可比的尺子」。它把一个抽象的问题——控制权值多少——变成了一个每家公司都能算出的、以「占公司市值的百分比」为单位的数。
4 识别:真正难的不是价差,是「概率」和那些「与票无关」的差异
到这里,故事看似简单:拿价差,套公式,比国家。但作者花了整整一节去对付两个让这把尺子「失准」的麻烦——这也是全文方法论上最较真的地方。
第一个麻烦:控制权争夺的概率。 还记得例子里那个「除回去」的步骤吗?价差只是被概率稀释后的票价,要还原真实票价,必须先估出「这家公司的票会在控制权变更中被需要」的概率。传统文献用持股结构粗略地代理,本文则用沙普利值 (Shapley value)——具体是 Milnor 和 Shapley (1978) 为「海洋博弈」(oceanic games) 提出的连续版本——来度量每个股东在投票博弈中有多大概率是「关键的一票」(pivotal)。数据覆盖所有持股 5% 以上的股东。
这个选择有个尖锐的副作用,值得点出:香港样本里所有公司都是绝对控股,控制权几乎不可能易手,沙普利值算出来是零。结果就是香港控制块的(未调整)票价测出来是负的(均值 −0.0288,中位数 −0.0152),而一旦控制了公司特征,香港的票价根本无法估计——因为要除以一个为零的概率。这不是 bug,而是「控制权早已被锁死、市场不再为夺权预期付费」的真实反映。
第二个麻烦:与投票权无关的价差。 两类股票的价格差,未必全来自票。它们可能分红不同、流动性不同、持有成本不同。如果不剔除这些,就会把「分红溢价」误当成「投票溢价」。于是作者一并控制了:股利差异(少票股相对多票股的超额分红、是否累积分红)、流动性差异(两类股票换手率之比的对数)、以及持有成本(多票股是否有少票股没有的登记成本)。本文一个重要的方法论结论正是:忽略这些控制项,会对票价的测量造成系统性偏差。
这一步是本文相对前人单国研究的实质进步。把分红、流动性、持有成本从价差里「洗」出去之后,剩下的才是干净的投票溢价。否则你测到的「控制权价值」里,混着一堆跟控制权毫无关系的东西。
5 数据与第一组事实:差异大到惊人
样本是 DATASTREAM 覆盖的、1995 年市值最大的 30 个国家里全部上市的「同股不同权」公司,最终 661 家、横跨 18 个国家、数据年份 1997。同股不同权在巴西、加拿大、北欧、德国、意大利、韩国、瑞士等地很常见;在中国、日本、新加坡、西班牙等国则被法律禁止或限制(例如在中国,外资股丧失投票权;在西班牙,投票权必须与现金流权成比例)。
第一组描述性事实就足够震撼。按法律渊源 (legal origin,沿用 La Porta et al., 1998 的分类) 分组看控制块票价的中位数:
- 法国民法系 (French civil law):22.6%
- 德国民法系 (German civil law):11.0%
- 普通法系 (common law):1.6%
- 斯堪的纳维亚民法系 (Scandinavian civil law):0.5%
四组之间的中位数两两都有统计上的显著差异。具体到国家,反差更刺眼:法国均值 0.2805(中位数 0.2747,n=9)、意大利 0.2936(0.2993,n=62)、墨西哥 0.3642(0.3652,n=5);而美国只有 0.0201(中位数 0.0071,n=39)、加拿大 0.0276(0.0047)。韩国的中位数高达 0.6000——控制块的票,值大半个公司。
作者还给了一个极生动的换算:在巴西,一个握有 50% 投票权的人,可以只拥有低至六分之一的现金流权;而他从控制权里得到的期望收益,平均至少是这个数的两倍——占公司价值的 33.3%。换句话说,出一份钱,拿走两份的好处。
一个更直白的对照:未调整的控制块票价,在普通法国家平均 4.5%,在法律渊源为法国、投资者保护更弱的国家平均 25.4%。法律越松,掏空的成本越低,控制权私利越高,票价就越被推高。这条因果链,正是全文要钉死的那一根。
6 主结果:法律解释了 68% 的跨国差异
描述性事实之后,作者把控制块票价对一组制度变量做回归,看看法律到底能解释多少。这组变量包括(构造见原文 Table 2):
- 法治水平 (Rule of law):来自 ICR 评级,越高越严;
- 投资者保护 (Investor protection):六个指标的平均(能否邮寄代理投票、股东大会前股票是否被冻结、是否允许累积投票、是否有受压迫少数股东条款、是否有优先认购权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需投票比例是否≤10%);
- 收购规则 (Takeover regulations):三个指标的平均(是否要求对所有股票类别给同样的要约价、是否要求收购大宗/多数股权时按类别给小股东同价、强制全面要约触发线的高低);
- 公司章程条款 (Charter provisions):六项把权力集中到大股东手里的章程安排(金股、连尾条款、毒丸、投票上限等)。
结论是:投资者保护质量、收购规则(同价与强制要约)、章程条款、以及执法力度,合起来解释了控制块票价系统性变异的 68%。
更有意思的是这几股力量的「拆解」。作者构造了一个「最坏情形」的思想实验:一家股权分散的公司,四个法律变量都取样本内最低值。在这种环境下,控制块票价平均高达 48%——近半个公司的价值被控制权吃掉。然后逐一把变量从最差改到最好:
- 把执法从最低改到最高:48% → 31%;
- 再把投资者保护拉满:31% → 20%;
- 再把收购规则拉满:20% → 8%;
- 最后把集权式章程条款从全用改成全不用:8% → 5%。
投资者保护和收购规则的影响量级相当,但作者特别强调:执法是关键。法律写在纸上不算数,能不能执行才决定控制权值多少。(这与 La Porta 一脉「法律的现实力量取决于执行」的判断一致,相关讨论可见《法律是行李,风土是地基》。)
7 文献脉络
把这篇论文放回它生长的那条线上看,脉络很清晰。
最早,是 Berle 和 Means (1932) 与 Jensen 和 Meckling (1976) 奠定的「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」「经理人与股东的代理冲突」这套底层语言。接着,控制权私利从「经理 vs 股东」转向「大股东 vs 小股东」,Grossman 和 Hart (1988) 的「一股一票与公司控制权市场」给出了本文测量所依赖的理论框架——也正是这篇,奠定了用价差识别票价的逻辑。
然后,是把这套理论变成实证的一代人:Zingales (1994) 用米兰股票交易所的数据测投票权价值,Rydqvist (1996) 用瑞典数据,Zingales (1995) 又问「什么决定了公司投票权的价值」。但他们都困在单个国家里。
与此同时,另一条河流也在涨水:La Porta、Lopez-de-Silanes、Shleifer 和 Vishny 的「法律与金融」纲领——La Porta et al. (1997, 1998) 把法律渊源、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连起来,Claessens et al. (2000) 讨论法律如何塑造所有权结构。
本文的位置,正是这两条河的汇流处:它把投票溢价的实证方法(Grossman-Hart、Zingales 一脉)搬到跨国数据上,再用「法律与金融」一脉的制度变量去解释跨国差异。它与几乎同期的 Dyck 和 Zingales (2002)——用大宗股权交易的国际比较测私利——是一对互补的孪生研究:一个看大宗交易的溢价,一个看少票股的价差,殊途而同归。
(用大宗股权交易「砍价」反推私利的那条路,可对照《控制权的私利,到底值多少钱?》;而在法律近乎缺席时大股东能掏走几成,可见《拍卖桌上量出来的「掏空」》。)
8 评论与延伸(Q&A + 研究方向)
(a) 几个可能的疑问
Q:用少票股价格当「可验证现金流」的度量,会不会本身就有偏差?
会,但作者正是为此引入了一整套控制项。少票股与多票股若分红不同、流动性不同、持有成本不同,价差里就混入了非投票因素。本文把股利差异、换手率之比、登记成本逐一控制后,剩下的才当作干净的投票溢价——并明确指出,不做这些控制会造成系统性偏差。这也是它相对单国研究的方法论贡献之一。
Q:测出来的是「控制块票价」,凭什么说它等于控制权私利?
严格说不等于,作者也没这么说。它是私利的一个下界——因为夺权者绝不会为控制权付出超过他预期能捞到的好处。所以当韩国测出「半个公司市值」时,真实私利只会更高,不会更低。把它当下界来读,结论才稳。
Q:香港的票价测出来是负的,是数据错了吗?
不是。香港所有样本公司都绝对控股,控制权几乎不可能易手,作为概率代理的沙普利值算出来是零,市场自然不为「夺权预期」付费。负值与无法估计,恰恰忠实反映了「控制权早被锁死」的现实,而非测量失败。
Q:68% 的解释力,会不会只是法律渊源在「打包」别的东西(文化、发展水平)?
这是最该警惕的地方。法律渊源与人均收入、文化、市场发展高度相关,回归里很难干净地把「法律」从「发展阶段」中剥离。作者用了执法、投资者保护、收购规则、章程四个相对具体的制度变量而非单纯的法系虚拟变量,缓解了一部分,但跨国回归的内生性始终是这类研究的软肋。68% 该读作「相关性的解释力」,而非纯粹的因果。
Q:和「投票溢价」(voting premium) 是一回事吗?
不完全是。投票溢价通常指单张票的价格,本文刻意转向整个控制块的总价值。原因前面讲过:单张票价不可跨公司比较,会被多票股的投票权集中度、两类股票相对数量、公司规模污染。加总控制块、再除以市值,才得到可跨国比较的量。这个口径上的转换,是本文的关键设计。
Q:北欧国家是民法系,按理控制权该值钱,为什么反而接近零?
这是个反直觉的点。本文引用 Agnblad et al. (2001) 对瑞典的解释:控制方「守法且看重声誉与社会地位」,这种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抑制了对小股东的侵害。换句话说,正式法律之外,社会规范也能压低控制权私利——这提醒我们,「法律渊源」并不能机械地预测一切。
(b) 几个可能的研究问题与提案
1. 控制权价值与公司债定价。 - 【经济故事】控制权私利越大,大股东越有动机把资源从公司(连带债权人)手里转走,债权人理应索取更高利差。本文的「控制块票价」恰好是一个现成的、跨国可比的私利下界。把它接到信用利差上,能直接检验「掏空风险是否被债市定价」。 - 【可行性】中。需要把同股不同权公司样本与其债券二级市场利差(如 TRACE 之外的国际数据、或 Bloomberg)匹配,跨国债券流动性与口径是主要障碍;识别上可用法律渊源/执法作为私利的工具变量。
2. 外资持有人能否压低控制权私利? - 【经济故事】外资机构往往带来更强的治理诉求与「用脚投票」的压力。若一国某些公司外资持股更高,控制块票价是否更低?这把「外资是监督者还是过客」的争论,接到了一个可量化的私利指标上。 - 【可行性】高。可在本文框架上叠加各国外资持股数据(如 FactSet/被动指数纳入事件),用指数纳入带来的外生外资流入做识别。与《外资真是「蝗虫」吗?》的问题天然衔接。
3. 票价的时间序列:危机会重定价控制权吗? - 【经济故事】本文是 1997 年的横截面快照。但控制权私利在繁荣与危机中应有不同:危机里现金更宝贵,掏空动机更强,还是夺权概率骤降、票价反而塌缩?把这把尺子做成面板,能看到控制权价值的周期性。 - 【可行性】中。需要把同股不同权公司的双类股票价格拉成多年周频面板,沙普利值需逐年重算持股结构;数据可得性因国而异,北欧、巴西、加拿大较好。
4. 收购规则改革作为自然实验。 - 【经济故事】本文把「强制全面要约」「同价规则」识别为压低票价的关键。许多国家在 2000 年代后陆续引入或收紧收购法。用这些改革做前后对照,能把跨国回归里洗不掉的内生性,换成更干净的「准自然实验」识别。 - 【可行性】高。欧盟 2004 年收购指令 (Takeover Directive) 的成员国差异化落地,提供了交错的政策时点,适合做交错双重差分(注意近年对交错 DiD 估计量偏误的修正)。
9 我的判断
这篇论文的贡献,不在某一个惊人的系数,而在它造了一把尺子,并用它把一个长期只能在单国里零敲碎打的问题,第一次摆到了 18 国的同一张台子上。「控制块票价」这个口径——加总整个控制块、用无票股剔除现金流、用沙普利值还原概率、再扣掉分红与流动性——既保守(是私利的下界)又可比,此后被大量后续研究当作标准件来用。把它和 Dyck-Zingales (2002) 的大宗交易法并置,两条独立的测量殊途同归地指向「法律弱则私利高」,这种交叉验证本身就很有说服力。
对识别的担忧也很实在。最大的隐患是跨国回归的内生性:法律渊源与发展水平、文化、市场成熟度纠缠在一起,68% 的解释力很难说有多少是「法律」本身、多少是它打包携带的别的东西。沙普利值作为夺权概率的代理也有它的强假设——它度量的是「投票博弈里的关键性」,但真实世界的控制权变更还受业绩、行业、收购防御等一大堆因素影响,香港那个「概率为零」的角落就是这套代理张力的集中体现。此外,样本是 1997 年单一横截面,无法回答控制权价值随时间、随周期如何变化。
我最想看到的后续,是把这把尺子从「横截面」推向「面板+事件」:用收购法改革、指数纳入带来的外资流入、跨境上市这些外生冲击,去检验控制权价值会不会真的被「重定价」。如果它会,那本文相关性的结论就能升级成更硬的因果;如果它顽固地不动,那才更有意思——说明真正锁住控制权价值的,或许是法律条文之外那些更慢、更深的东西。
参考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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