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报里灌进去的水,最后变成了一张传票
本文读的是 DuCharme, Malatesta & Sefcik (2004, JFE):发行新股的公司在发行前后普遍把利润"做高"(异常应计偏正),而那些把应计推得最猛的公司,事后既更可能挨股东集体诉讼、和解赔得也更多,发行后股价还跌得更狠。作者用「会不会被告、赔多少」当成一台测谎仪,把"机会主义操纵"从"正当信号"里干净地分了出来。
1 引言:一个早就被发现、却始终没被坐实的嫌疑
先说一件几乎已经成为共识的事。
公司要发股票——无论是首次公开发行 (initial public offering, IPO) 还是增发 (seasoned equity offering, SEO)——发行前后报出来的利润,平均而言都偏高。更准确地说,是其中那部分应计利润 (accruals) 偏高:不是真金白银的现金流,而是靠"提前确认收入、推迟确认费用"做出来的账面盈余。DuCharme (1994)、Friedlan (1994)、Shivakumar (2000) 都看到了这一点;Rangan (1998) 和 Teoh, Welch & Wong (1998) 进一步发现,这些应计在发行之后会反转 (reverse)——水分慢慢蒸发,利润随之回落,而股价也跟着往下走。
听起来证据链已经很完整了:公司在发行前把利润注水,骗投资者出个好价钱,等钱到手、水分退去,股价自然下跌。这就是所谓的机会主义假说 (opportunism hypothesis)。
可问题在于——这真的就能下结论了吗?
这里藏着一个让人不太舒服的逻辑漏洞。还有一种解释,完全相反,却能解释一模一样的数据。
设想公司管理层是诚实的。他们手里掌握着关于公司未来的私人信息,知道公司确实要变好,于是通过会计上的酌情选择,把这份"利好"如实地、提前地反映到当期利润里——这叫正当信号 (valid signaling)。在这种解释下,高应计不是欺骗,而是一种真实信息的传递;投资者不是被骗,而是被告知。至于发行后股价为什么还会跌,那可能根本不是操纵的后果,而是像 Eckbo, Masulis & Norli (2000) 争论的那样,是研究者用错了风险调整模型,制造出来的一个假异象 (spurious anomaly)。
于是麻烦来了:
机会主义假说和正当信号假说,对"发行前后异常应计偏高"这一个事实,给出的预测完全一样。光看应计的高低、看它反不反转、看发行后股价跌不跌,你永远没法把"骗子"和"诚实人"区分开。两边都能自圆其说。
这正是这条文献长期悬而未决的死结。Brous, Datar & Kini (2001) 发现 SEO 之后的盈余公告异常收益其实和零没有显著差别,更是把水搅得更浑——所以作者自己也老老实实地写道,证据"somewhat mixed",妄下结论是危险的。
那真正关键的一步在于:得找一个变量,它在两个假说下的预测是分叉的。
2 真正巧妙的一招:把"会不会被告"当成测谎仪
作者找到的那个变量,是股东集体诉讼 (shareholder class action lawsuit)。
这一步是全文的灵魂,值得慢慢讲。
美国证券法给了被骗的投资者一条救济渠道。1934 年《证券交易法》的 Section 10b-5 一般性地禁止公司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;而 1933 年《证券法》的 Section 11 专门管公开发行时招股说明书里的信息披露。两者有一个关键差别:在 10b-5 的诉讼里,原告投资者必须自己证明"信息有缺陷、我信了、我因此亏了";而在 Section 11 的诉讼里,举证责任反过来落在被告公司身上。正因为告起来更容易,与发行相关的 Section 11 诉讼相当常见。
现在,把两个假说分别代入这台"诉讼机器",看预测是否分叉:
- 如果是机会主义操纵:那些在发行前把应计推得最猛的公司,等于在自己脚下埋了雷。利润注水越多,事后回落越惨、投资者亏得越多、被告的概率越高,而且一旦被告,和解赔偿额也应该随注水程度水涨船高。
- 如果是正当信号:高应计只是诚实地传递了好消息,投资者没被骗、没受损,那就没有任何理由指望异常应计会和诉讼发生率、和赔偿金额挂上钩。
一句话:诉讼把两个原本纠缠在一起的假说撬开了。在信号假说下,应计与诉讼之间应该是一条平的线;只有在操纵假说下,这条线才该显著地向上倾斜。于是"应计能不能预测被告与赔偿",就成了一个可以真正证伪的检验。
接着,一个自然的问题是:诉状里告的,到底是不是盈余这回事?作者去翻了案由。在能识别出具体指控的 282 起诉讼里,有 123 起(接近 44%)明确指控了某种形式的盈余管理——收入操纵、渠道压货、不当确认收入、费用操纵、非 GAAP 的会计处理等等。将近 90% 的诉讼指控"重大错报"和"未披露重要信息"。更耐人寻味的是,凡是把审计师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,有 92.5% 同时指控了盈余管理。这说明:投资者起诉时盯上的,恰恰就是账本本身。
测谎仪选好了,下一步是先把"谎"量出来。
3 怎么量"注水":修正 Jones 模型
要检验"应计预测诉讼",先得有一个干净的应计度量。作者沿用了会计与金融研究里的标准做法——修正 Jones 模型 (modified Jones model),思路与 Teoh, Welch & Wong (1998) 完全一致。
核心想法是:公司的应计利润里,有一部分是正常的(生意做大了,应收应付自然增加),有一部分是酌情的、被管理的。我们要的是后者。办法是先估出"正常应计"该是多少,实际值减去正常值,剩下的残差就当作异常应计 (abnormal accruals),也就是操纵的代理变量。
第一步,估正常应计的基准。 把每一家发行公司,和同属一个两位 SIC 行业的其他公司放在一起,做一个横截面回归(用加权最小二乘 WLS 估计):
$$WAC_{ijp} = a_{jp} + f_{jp}[\Delta REV_{ijp}] + u_{ijp}$$
其中 \(WAC_{ijp}\) 是与发行公司 \(j\) 匹配的行业组里第 \(i\) 家公司在第 \(p\) 年的营运资本应计 (working capital accruals),\(\Delta REV_{ijp}\) 是其当年营收变动,\(a_{jp}\)、\(f_{jp}\) 是待估的截距与斜率,\(u_{ijp}\) 是扰动项。这里有个细节:作者假设扰动项的标准差与公司资产成比例,因此每个观测都按上一年总资产的倒数 \(1/A_{ijp-1}\) 加权——这是 Jones (1991) 就立下的规矩,目的是治异方差。
第二步,算异常应计。 用第一步估出的系数,套到发行公司身上,但要做一个关键修正:
注意第 a3 项里那个 \(-\Delta REC_{ijp}\)(应收账款的变动)。这正是"修正"二字的来历,也是全文方法上最妙的小心思:估系数时用的是 \(\Delta REV\),但算正常应计时却从营收变动里减去了应收账款变动。
为什么要这么拧?因为操纵利润最常见的手法,就是把还没收到现金的赊销提前确认成收入——这会同时推高营收和应收账款。把应收账款的增量从"正常营收变动"里扣掉,等于默认"靠赊账做出来的那部分收入增长是不正常的",从而把它统统赶进异常应计里。一句话,这个减法专门用来"抓"赊账注水。
作者把这一版叫"标准模型 (standard model)",并验证了换成 DuCharme et al. (2001) 的"forecast"与"cash flow"两种设定,结论在定性上稳健。最终用到的核心变量,是异常营运资本应计除以公司资产,记作 ABWAC/A——Teoh et al. 把它叫作"酌情流动应计 (discretionary current accrual)"。
4 数据:一张横跨十年的发行清单
样本来自 Thomson Financial 的 SDC 新发行数据库 (Global New Issues database),会计数据取自 COMPUSTAT,股票收益取自 CRSP。诉讼信息则靠人工翻查 1988 年 4 月至 2001 年 2 月的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Alert 以及 LEXIS/NEXIS,按公司名和"class action"逐一比对。
- 样本期:1988–1997 年的承销包销 (firm-commitment) 发行。之所以砍在 1997 年,是为了确保能完整观察到发行后的诉讼——实践中极少有诉讼在发行三年后才提起(样本里从发行到立案最长
1,138天,刚过三年一个月)。 - 规模:共
10,232起发行,其中314起惹上诉讼。IPO 和 SEO 几乎对半分。 - 被告比例的关键差异:
5,324起 IPO 中有226起(4.24%)后来被告;4,908起 SEO 中有88起(1.79%)。两者差异在1%水平显著——IPO 公司明显更容易因发行挨告。
发行特征上,平均 IPO 规模约 $51.1 百万、二次发行占比 12.7%;平均 SEO 约 $73.3 百万、二次发行占比 23.7%。87.4% 的 IPO 和 92.6% 的 SEO 由八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5 主要结果:注水越多,传票越近
第一,发行公司确实在系统性地把利润做高。 按资产标准化的异常应计均值,IPO 为 8.5%、SEO 为 1.6%,两者都在 1% 水平显著异于零。这和 Teoh et al. (1998) 的发现量级相当——他们报告 IPO 前一年的对应数字是 9.95%、SEO 是 5.37%。
第二,发行后股价确实表现糟糕,反转随之而来。 以发行后第二个月起算的 36 个月买入持有市场调整收益 RETURN:IPO 平均 −9.8%(\(t=-2.67\)),SEO 平均约 −20.6%(\(t=-9.85\)),均在 1% 水平显著为负。这与 Ritter (1991) 论 IPO、Loughran & Ritter (1995) 论 SEO 的长期"破发"传统一脉相承。(关于"发行后跌跌不休是不是真异象、会不会只是样本构造的算术后果"这一争论,可参见《为什么「上市后跌跌不休」可能是一道算术题?》。)
第三——也是全文的杀手锏——被告公司和没被告的公司,是两幅面孔。 单变量比较里,被告的 IPO 公司事后股价更低、应计反转更剧烈;连"质量信号"都不一样:被告 IPO 公司由八大所审计的比例 AUD 为 0.954,显著高于未被告公司的 0.870(\(t=5.003\))。也就是说,挨告的恰恰是那些当初看起来"更体面、更敢做"的发行。
第四,把测谎仪正式跑一遍。 在控制了审计师与承销商声誉、发行规模、二次发行比例等一系列因素后的多元 logistic 回归里:
诉讼发生率与发行前后的异常应计显著正相关,与发行后股价显著负相关。不仅如此,诉讼的和解赔偿金额同样与异常应计显著正相关、与发行后收益显著负相关。
这正是机会主义假说预测的那条"向上倾斜的线",而信号假说预测的是"平线"。数据站在了前者一边。
把链条连起来看:发行前注水 → 应计偏高 → 发行后水分退去、应计反转、股价下跌 → 投资者受损 → 提起诉讼、且应计越高赔得越多。每一环都和"有些公司在发行前机会主义地操纵利润、把自己置于诉讼风险之中"这一结论自洽。
值得一提的是,与盈余管理同属"会计酌情→事件→后果"这条逻辑的,还有并购场景下的发行方操纵——收购方在换股并购前同样会做高利润,可参见《财报里那点「虚」,藏在并购方三年后的股价里》。两篇放在一起看,会更清楚"应计操纵"是一种跨事件的普遍企业行为。
6 文献脉络:从"利润含信息"到"利润会咬人"
这条线的起点,是会计与金融最古老的共识之一:盈余里含有关于公司价值的信息。Ball & Brown (1968)、Beaver (1968)、Rendleman, Jones & Latané (1982) 最早证明盈余惊喜与同期股价正相关;Bernard & Thomas (1990) 则补上了"投资者会对盈余信息反应不足"的一笔。
既然利润能动股价,管理层自然有动机去"管"它。Jones (1991) 提出了那个奠基性的应计估计框架——本来是研究公司在进口救济调查中如何策略性地压低利润;DeFond & Jiambalvo (1994) 把它用到了债务契约违约的情境,发现违约公司确有操纵应计的痕迹。
接着,研究者把目光投向新股发行这个最有动机注水的场合。Teoh, Welch & Wong (1998) 是这一支的标杆——他们系统地记录了 IPO 与 SEO 前后的高应计、发行后的反转、以及应计与后市收益的负相关;Rangan (1998)、Shivakumar (2000) 紧随其后。与此并行的,是 Ritter (1991)、Loughran & Ritter (1995) 关于发行后长期破发的"新发行之谜"。
但这一整支都卡在那个"操纵 vs 信号无法区分"的死结上。Eckbo, Masulis & Norli (2000)、Xie (2001) 从不同方向继续追问。本文的位置,就是给这个死结提供了一把新钥匙:不再纠缠于应计本身,而是引入"诉讼"这个外部、独立、且对两个假说预测分叉的变量,把机会主义的那一半证据坐实。
评论与延伸(Q&A + 研究方向)
(a) 几个可能的疑问
Q:异常应计真的等于"操纵"吗?会不会只是 Jones 模型把高速成长误判成了注水?
这是所有应计类研究的命门,本文也不能完全免疫。修正 Jones 模型靠"剔除应收账款增量"来逼近操纵,但快速成长的公司本就应收高企,确实可能被误读。本文的妙处在于:它不靠应计本身去定罪,而是看应计能否预测一个独立事件(诉讼与赔偿)。即便应计含有测量噪声,只要噪声与"日后是否被告"无关,它只会削弱、而非伪造这种正相关。所以诉讼这一环,恰恰部分地化解了度量本身的争议。
Q:会不会是反向因果——股价先跌、投资者才去翻旧账起诉,跟当初有没有操纵根本无关?
单看"被告公司收益更差"确实有这个隐忧。但关键证据是赔偿金额与发行前应计正相关:股价下跌能解释"为什么有人告",却很难解释"为什么应计越高赔得越多"。后者要求诉讼盯住的是发行时点的会计行为,而非单纯的事后亏损,这正是操纵假说独有的预测。
Q:为什么用诉讼,而不是直接看会计重述或 SEC 处罚?
因为目标是区分"操纵"与"信号",需要一个对两假说预测分叉的变量。SEC 处罚样本太小、且选择性极强;而 Section 11 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、发生率较高,覆盖面更广。更重要的是,诉讼自带"赔偿金额"这个连续的强度变量,能检验"应计越高、损害越大"这条更精细的预测,这是二元的处罚指标给不了的。
Q:IPO 比 SEO 更容易被告、应计也更高,会不会只是规模或行业差异在作怪?
作者用 Table 2 说明两类发行的行业分布没有系统性差异,并在多元回归里控制了发行规模、审计师/承销商声誉等。IPO 应计更高(
8.5%vs1.6%)本身也符合直觉:IPO 公司更年轻、信息更不透明、外部约束更弱,注水的空间和动机都更大。
Q:发行后低收益,到底是操纵的证据,还是 Eckbo 等人说的风险调整问题?
本文聪明地绕开了这场打不完的官司。它不需要断言"低收益本身证明了操纵"——即便后市收益里混入了风险溢价,那部分对"被告 vs 未被告"应该是无差别的。真正承担识别重任的,是应计与诉讼/赔偿之间的横截面关系,而不是收益异象的绝对水平。
Q:Section 11 和 10b-5 的举证责任差异,对结论意味着什么?
它解释了为什么发行相关诉讼足够多、足以构成一个可分析的样本(被告举证的 Section 11 让原告更容易立案)。但也提示了一个边界:诉讼门槛低意味着部分诉讼可能是"机会主义索赔"。不过赔偿金额随应计变化这一点,仍然要求底层确有可索赔的会计行为,否则很难解释强度上的对应。
(b) 几个可能的研究问题与提案
1. 债券发行中的盈余管理与违约/诉讼。 【经济故事】本文做的是股票发行。但债券发行人同样有动机在发行前美化报表、压低票息成本,而债权人受损后既可能诉讼、也可能走向违约或评级下调——这是一个比股东诉讼更"硬"的后果变量。 【可行性】中。SDC 有债券发行明细,Moody's/S&P 有违约与评级数据,COMPUSTAT 可算应计。识别上可比照本文,看发行前异常应计能否预测发行后违约率与信用利差走阔;难点在于债券违约样本相对稀疏,需要足够长的窗口。
2. 外资持有人作为监督者,能否抑制发行前的盈余管理? 【经济故事】如果机会主义操纵源于内部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,那么持股结构里"更专业、监督更强"的外资机构占比,可能降低发行前注水的程度与日后诉讼概率。这与"外资到底是监督者还是蝗虫"的争论直接相关(见《外资真是「蝗虫」吗?》)。 【可行性】中/低。需要发行公司层面的外资持股数据(如 13F、各国监管披露),并处理外资进入的内生性——可考虑指数纳入或可投资度变化作为外生冲击。识别难度不低,但故事干净。
3. 发行前盈余管理与发行后二级市场流动性。 【经济故事】注水本质上是制造信息不对称。若市场事后逐渐识破,做市商面对的逆向选择风险上升,发行后债券/股票的买卖价差应当更宽、深度更差。这把"盈余管理"从"收益异象"接到了"流动性"这条线上。 【可行性】中。股票端可用 TAQ 算价差,债券端可用 TRACE。把异常应计作为横截面解释变量,检验它对发行后流动性指标的预测力;关键是控制规模与波动等流动性的常规决定因素。这是我自己最想做的一个方向。
参考文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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